深圳市暂住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入学条件
米OY虫提交于:2007-9-30 | 本文目前专长值:深圳市暂住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入学条件
[摘自《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之《深圳市暂住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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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公安部门在办理暂住证和居住证时,收录暂住人口在深居住年限等信息,及时提供6—15周岁暂住人口的有关数据。 劳动部门对暂住人口就业和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出具或查验有效证明。 人口计生部门为暂住人口出具计划生育证明。街道办事处为暂住人口出具或查验房屋租赁证明。 物价部门与有关部门制定教育收费标准并检查学校收费情况。
第六条 凡年满6—15周岁,有学习能力,父、母在深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能提供以下材料的暂住人口子女,可申请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
(一)适龄儿童出生证、由公安部门出具的适龄儿童及其父母的原籍户口本、在深居住证或暂住证;
(二)适龄儿童父母在本市的有效房产证明和购房合同,或由当地街道办事处房屋租赁管理所提供的租房合同登记、备案材料;
(三)适龄儿童父母持有本市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就业和社会保障证明,或者本市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等证明;
(四)适龄儿童父母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五)适龄儿童原户籍地乡(镇)以上教育管理部门开具的就学联系函,或学校开具的转学证明。
依法设立的民办学校参照执行本条规定;本办法施行以后使用教育规划用地新建的民办学校,按本条规定接受义务教育学生就读。
第七条 因父母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由其他法定监护人监护的儿童就读,按第六条规定办理。
出国留学来深工作人员、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等各类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待遇的人员,其非深圳户籍子女就学按现行的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八条 暂住人口子女申请在我市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属于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人员的适龄子女,在申请学位时除应提供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出具优惠政策规定的有关材料;
(二)适龄儿童的家长按照我市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入学的有关管理办法,在规定时间内持上述材料向居住地片区学校申请学位;
(三)区教育局和学校根据学位情况尽量安排符合就读条件者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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