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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住证

暂住证

办暂住证是指没有住地户口,但又需要在住地从事一些活动(如打工、做生意等),在公安机关办理的临时户籍,也称“暂住证”。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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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住证与人口流动

米OY虫提交于:2007-9-30 | 本文目前专长值:
最近北京市出台了新的暂住证管理办法,其最大的特点是分类管理和分类服务,“针对外来人口和出租房屋首次实行分类管理,外来人口有了新型暂住证。根据外地人员来京时间、从业状况、现实表现等标准,对暂住证划分为A、B、C三种,政府部门将视不同情况,对他们提供服务保护或者采取重点管理措施”。那么我们如何来解读这一项新政策呢?它具有什么样的社会影响呢?

    调整和改革户口管理体制,是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计划经济时代确立的户口管理体制已经很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了,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起阻碍人才流动、人口流动和城市化发展的作用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城镇户口管理制度一直在进行微调式改革,以暂住证方式管理流动人口就是这样的微调式改革:80年代初期,为了适应农村承包责任制改革后的变化,国家出台允许农民自理口粮进城镇务工经商,84年后城市实行暂住政策,允许外来人口进城务工经商,进入90年代后期,国家放开小城镇的户口限制,而全国各大城市为了吸引更多的人才,纷纷推出各种各样便于吸收外地人才的户口管理办法,比如上海规定,凡是大学学历以上、属于上海急需的外地人才,进入上海工作,不受户口限制,凡是在上海投资多少金额以上的人都被允许落户上海。

    北京推出暂住证分类管理的新政策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的,它的主要目的有两个:一个是便于管理,另一个目的是以优惠政策吸引北京发展所需要的外地人才,因为新政策有一条特殊规定,那就是“聘用的外地科技人员可以直接办理A证。 ”总体上说,这项政策是朝着改革方向进行的。

    但是,这项新政策仍有它的局限性,它仍然属于微调式改革范围,而且还存在一些歧视性问题。这项政策很像一些西方国家政府管理外国移民的政策。比如,法国给外国移民制定了分门别类的移民管理制度:一类是1年期居留证,政府对此类持有者采取每年审一次的做法,第二年只给那些被审合格者以继续居留权,而取缔不合格者的居留权;另一类是10年期居留证,获得此证的人享受永久性居留权,但没有权利参与法国的政治选举,也就是不享受政治公民权;再一类是法国国籍。当然这样的移民制度也遭受到许多学者的批评,因为它没有给所有的移民同等的权利。但是我认为这项制度毕竟是针对外国人而设立的,不是针对本国公民的,还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北京采取的分类管理办法却是针对本国公民,其合理性显然是差的多。

    首先,这项政策把持有C证者作为“重点审查、防范和控制对象”。那么我们有理由在这里问个为什么?有什么证据表明应该对他们进行重点审查、防范和控制呢?难道来京时间短能作为作为评判和怀疑他们的标准吗?即使来京不足三个月的人中犯案比例比较高,也不能推而广之,把所有属于来京不足三月的人作为重点审查对象(实际上就是嫌疑对象)。显然这是缺乏科学依据的,而且也是对这些来京不足三个月的人的一种歧视。

    其次,北京想通过暂住证分类管理办法,将有违法甚至犯罪可能的人堵在城外,因为该规定只给那些来京三年以上、暂住就业正当合法、无违法犯罪问题的外来人员颁发A型暂住证,这意味着外来人口只要不符合三项规定中的一项,就领不到A证。如果这样规定是可以的话,那么国家能否也照此来办,即把公民分成三等,那些有犯罪和违法可能的人就领不到A型公民证呢?也把他们遣送出去,可以吗?我们国家已经颁布了各种各样惩治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通行于全国各个角落,那么作为一个城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地方法规和政策也不能忽视这一点,只要有人犯罪、犯法,北京市司法部门就依照法律对他们进行各种惩罚,不需要通过暂住证的分类办法来施行司法职责。另外,即使一个人偶尔犯罪或犯法,受到惩罚后,能够改过,我们社会岂可不接纳他们吗?这是从道理来说明的。那么我们从实际效果来看,这样的分类管理办法,是无法阻挡外地人来京,也是阻挡不住有犯罪嫌疑者进京的。

    应该说,暂住证制度本身就是一项没有多少实效的管理制度,只能给有关管理部门提供收取外来人口费用的依据(或借口),这也不适合国家三令五申要取缔不合理收费的政策规定。本来,身份证就是最有效的证件,身份证号码是全国统一的,具有法律效力,对管理外来人口提供了有效的依据。但是,各地还搞各种暂住证,实际上是对身份证法律效力的怀疑。

    我们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统一的全国劳动力市场,形成统一、平等的人口流动机制,是市场经济建设的题中之义。而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要求是健全的法制,一切以法律为依据,凡是与法律相抵触的做法,都是无效的。特别是在对外来人员的管理上,要充分尊重外来人口的平等权利,不要设置各种不平等的门槛,也是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不符合国家大力倡导的法治精神。落实到人口管理上,既然已经有合法的身份证,各地更不应该实行各种各样的暂住证。证件越多,管理就越复杂,也越容易产生各种管理弊病,比如多收费等,也不利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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